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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出台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4-07-28 , 点击数: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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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题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安委办〔201458),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有关规定。

    此通知要求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应当正式行文,不得以抄告单或其他表格代替。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人民政府就事故调查报告做出的批复一经送达,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就会产生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有权就该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应当载明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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