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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

发布日期:2014-09-05 , 点击数: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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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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