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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发生6起生产安全事故

发布日期:2014-10-10 , 点击数: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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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轨道交通工程自开工建设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工程建设有序推进的同时,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自今年3月以来,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已发生6起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到全市建设领域事故的31.6%、26.3%。
 6起生产安全事故简要情况 

1、3月27日14时左右,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由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声屏障安装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5月10日上午9时20分左右,位于鄞州区潘火街道世纪大道站,由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地下车站公共区装饰施工三标段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3、8月3日上午,位于镇海区宁镇公路上,由中国铁建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宁波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TJ2111标,ND40~41#墩箱梁护栏板吊装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4、9月5日10时30分左右,位于宁波轨道交通2号线TJ2105标段云霞路3号出入口,由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2号封顶工地(地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造成一人死亡。

5、9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位于鄞州区轻纺城雅戈尔大道旁,由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宁波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TJ2103标,发生工地吊车上的钢筋滑落砸中骑电瓶车的男子,造成骑电瓶车男子头部受伤。

6、9月27日15时30分左右,位于鄞州区高桥镇,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轨道交通一号线石路头停车场综合办公大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分析这6起事故,暴露出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对安全生产重视不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没有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应有的突出位置,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未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同类事故重复发生,6起事故中有5起为高处坠落事故二是安全管理存在盲区。5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中,4起发生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的装修阶段,暴露出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重主体工程、轻装修阶段,未树立全过程、全方位、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是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高处作业的安全绳、保险带未使用或使用不当,警示标志不全等。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存在着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违章操作现象。五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现场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发现的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整改完成的隐患未能及时验收,隐患排查治理未能形成闭环。

对此,市安委办就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一是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管部门要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把安全生产摆到“高于一切,先于一切”的突出位置,真正树立起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二是加强管理,持续改进。要克服麻痹思想,杜绝侥幸心理,把安全管理始终贯穿于整个建设施工过程中,覆盖全方位和全过程,并不断加强,持续改进,特别是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的装修阶段,不能有半点马虎和放松。三是抓住重点,消除隐患。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现场作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树立“我要安全”理念;要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吸取教训,警钟长鸣。事故相关单位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同时,要找准主观上的重视不足、思想麻痹等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提升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其他单位也要引以为戒,加强事故警示教育,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警钟长鸣,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对于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要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对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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