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青岛市12350举报中心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李沧区振华路200号的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安装施工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当地安监部门调查,群众举报属实,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青岛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瞒报了这起事故。
事故发生是因青岛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未依法上报,构成瞒报事故。
青岛市安监局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
在此,我们在为重罚瞒报行为叫好的同时,也希望这不仅仅是个案。
在安全生产执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视安全生产法规于儿戏,别说是主动查找自身的安全隐患,就是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也推三阻四,有一千个理由、有一万个不愿意,能拖就拖,能不花一分钱最好。而在他们一但发生了生产事故,不是瞒报,就是托关系找门子,企图蒙混过关。由于个别地区的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确实也使他们“尝到了甜头”,这无形当中就助长了瞒报的歪风,也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权威。
在法规的框架内重罚瞒报行为,就是让那些平时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企业,承担起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要打击那些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试图投机取巧的不法行为。只有对他们施以重罚,才能彻底改变发生事故后,上报更麻烦,不如瞒报私了地好我错误认识,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准确掌握安全生产的内在规律,把预防为主做得更加扎实有效。
这也就要求所有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站在服务社会、服从大局的高度,不让投机分子有可乘之机,使重罚不再是个案,产生威慑,产生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