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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10月起须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14-10-17 , 点击数: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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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2014]170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一次性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按以下标准计算: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为5000万元以下(包括本数)按1.2‰计算;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包括本数)按1.1‰计算;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亿元按0.9‰计算。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列入工程总造价,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单独列项。
         “暂行办法”的实行,分散了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障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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