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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4-10-17 , 点击数: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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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的有关要求,着力解决我省一些企业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匮乏,部分地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力量薄弱,导致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难等问题,近日,省安监局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主要形式、对象范围、服务内容、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应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原则,通过采取企业委托服务、安全生产协作互助、行业协会(商会)自治、保险(金融)业参与管理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安全生产领域提供技术、管理、宣传教育、信息等专业化服务,共同参与安全综合治理,以更有效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防控事故的水平。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企业、相关社会服务组织以及专家在安全生产服务中的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结合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内容,将七类行业领域或区域作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对象:一是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二是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三是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的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是出租厂房、大型市场等涉及多租赁户的主体或单位;五是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六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被列为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七是安全生产涉及主体多、监管职能交叉,近年来发生事故几率高、伤亡损失较大的领域。

   《指导意见》要求,要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长效机制作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契入点,通过引入第三方服务组织,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程序,促使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


来源: 浙江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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