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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2月实施

发布日期:2011-11-28 , 点击数: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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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办法》共24条,将自今年12月1日施行。

《办法》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或者《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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