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监管体制变革以来,安全生产领域的法治建设步伐大大加快,以《安全生产法》为龙头,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各项工作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俨然成为现实图景。
更为可喜的是,法与时转,治与世宜,安全生产立法体制机制持续完善,立改废释齐头并进,与时俱进、直抵核心、要言不烦的特色日益凸显,大大增强了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生动诠释了“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论断。
有例为证。9月29日,《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公布。这是继《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和《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之后,又一部安全生产的“袖珍法”、“口袋法”。“字字句句重千斤,条条都是生命线”是大家共同的赞许。
山东青岛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今年3月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事发后未上报。青岛市安监局日前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对企业罚款200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邱某处以上一年全年收入2.8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安全生产领域严格执法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最有效的措施、最大的勇气、最严明的纪律”成为主旋律,“红线、必须、一律、一票否决、不可逾越、断然措施、高压态势、重典治乱”等顶格性词汇也寻常可见。正是这些“不近人情”的倡导与遵循,确保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从而捍卫了其生命力和权威,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科学立法是基础,严格执法是关键。实践证明,工作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历来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同频共振。离开了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驾护航,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势必会变成水中月、镜中花。
但我们也应看到,安全生产工作法治化道路上还有许多沟坎和荆棘。一些企业缺乏对法律的由衷敬畏、真诚信仰,重效益轻安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事故多发;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与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运用,也使得“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屡见不鲜;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强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回望来路,成效明显;审视现状,问题犹存。我们要深刻认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自觉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问题的能力,把安全生产纳入法治化轨道。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在即,当紧紧攥住这个抓手,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上有所作为、有所突破、有所斩获,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