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篇报道后,笔者不禁想起了2014年七月份与单位行政科科长争论的一话题,就是单位家属小区居民用户煤层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应由谁负责?
当时,我与行政科科长谈及单位夏季消防安全时,我说,行政科主管单位后勤工作,主管单位家属小区物业管理,消防工作、居民用户的煤层气安全使用应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对于消防工作,行政科科长比较认同我的观点,认为行政科应负责做好机关办公楼、家属区消防工作。对于居民用户煤层气安全使用问题,行政科科长不认同我的观点。他说,燃气安全应由煤层气公司负责,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应由居民用户负责。行政科管不了煤层气安全使用问题。
为了厘定安全责任问题,我上网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3号令《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认真研读了《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城市天然气管理方面,我国当前的安全管理体制是,政府领导,住建部门负责管理,经营企业负责燃气安全,燃气用户负责使用安全。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的责任是: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的责任是,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这个单位燃气用户,根据人们的理解是单位食堂所用燃气、燃气锅炉等。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禁行为,做出了七项规定:(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对单位物业小区或名为行政后勤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虽然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禁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具体监管由谁负责,没有明确监管责任主体,总不能由擅自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居民用户自监督自己吧,从而造成制度上存在缺陷,监督使用管理责任存在缺陷。
国家公安部2001年10月19日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则不同。《规定》第十条对居民住宅区物业单位的消防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鉴于对燃气管理制度上存在的缺陷,针对当前居民小区燃气事故多发频发的现象,笔者建议,我们应当对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进行补充修改:一、居民住宅区的燃气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问题应由燃气经营企业和物业小区共同负责,物业小区应在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居民用户和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2、开展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物业小区应及时报告给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整改。
3、对发现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等违禁行为,及时监督制止,同上报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经营企业对违禁行为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4、燃气经营企业要坚持燃气安全使用巡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燃气安全使用。
5、居民用户家有在生活上不能自理的老人和小孩,应当留人陪伴,防止发生燃气使用安全事故。
居民用户燃气使用监督管理应由谁负责?
目前,我们只能从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方面,解决这个问题。 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是安全生产管理永恒的主题,只有及时发现缺陷,完善制度,我们才能有效降低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