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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建议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发布日期:2015-03-10 , 点击数: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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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多年来,是我国道路交通大发展时期,机动车年均增长1500余万辆,驾驶员年均增长2000余万人,公路通车里程年均增长11万公里,公路客、货运分别年均增长9.8%和11.9%。值得欣喜的是,在交通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由2003年的66.7万起下降到2013年的19.8万起,死亡人数由2003年的10.4万人下降到近年来的年均6.3万人,重特大交通事故从2004年的55起下降到2014年的13起。

  道路安全形势的持续好转,凸显了法治的力量,但与道路交通和汽车社会高速发展的新形势相比,“中国式过马路”等交通陋习和违法现象的大量存在,依然会引发不少安全事故,这充分暴露出我国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仍需增强。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建议,要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要依法开展普法教育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虽然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体和义务,但过于原则,且未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国务院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也鲜有论及。

  与世界各国通行的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行专门立法的大趋势相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缺乏法律支撑。对此,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如短期内不能修法,建议修订相关法规和规章,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标准和义务,保障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各司其职。

  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主要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实施,各参加单位合力作用发挥不到位,挖掘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能力极其有限,社会化宣传格局远未形成。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建议,应加强顶层设计,做实做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对发挥各级政府作用的要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议事会,专门研讨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此外,还应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宣传、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委宣传部门的舆论导向指引作用,积极鼓励、支持媒体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组成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公益宣传、劝导等活动,在此基础上形成社会监管和舆论合力。

  普法教育要更接地气

  面对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建议,要进一步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提高宣传教育实效。比如,以重点案例宣传为切入点,通过对名人、领导干部的交通违法案件或严重交通违法案件进行曝光、谴责,正面引导全社会参与讨论,可以取得较好的宣传和教育效果。

  不仅如此,还应在宣传时间上有所考虑,“不仅要重视平时宣传,更要重视利用全国交通安全日、法制宣传日以及一些地区开展的交通安全宣传周、宣传月,搞好集中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在宣传主题上,一个时段要集中宣传一个主题,争取在一个方面取得成效,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在宣传教育对象上,要重点加强对驾驶人员、进城农民工、中小学生等群体的宣传,“相对于面向成年人的宣传,面向中小学生的养成教育更具有针对性、基础性”。

  通过广泛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教育好一个学生,可以影响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从而可有效提高全体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文明程度。

  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

  大量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充分暴露出当前存在的问题:普法教育不到位、群众安全意识淡薄、执法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从根本上解决,将会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位,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建议,应在充分运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软手段”的同时,公安交管部门等行政部门还应充分利用行政监管执法“硬手腕”,通过严控机动车驾驶人准入门槛,突出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考核,提高驾驶人员素质。

  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应联合做好机动车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工作,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针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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