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及时警示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宁海县出台完善了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暂行规定。
该县在2005年推行警示谈话机制,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部分规定内容已不能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的发展,此次出台的《规定》在原有警示谈话制度和宁波市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做了进一步修订。
本《规定》共计有15条。按照被警示对象履责不到位的情形不同,分为书面警示和警示约谈两大类,保持了更为严厉的高压态势:一是体现在对警示对象的事故指标控制和隐患治理要求更严,与宁波市警示约谈对象主要针对较大事故或重大隐患责任部门不同,该规定对一般责任事故伤亡人数、事故起数以及隐患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体现在对被警示单位的整改态度和措施落实要求更严,保持依法治安的“零容忍”。如对相关单位实施书面警示通报后未认真落实责任的,直接予以警示约谈,对被警示单位评优评先施行“一票否决”;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在原来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书面警示和警示约谈的实施程序,明确了警示约谈对象的责任追究方式,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