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不到位 高额罚单送到手
近日,市安监局公布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的首个案例和采取强制措施的首个案例。从处理结果看,与旧安全生产法相比,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罚力度更大,手段更多更有效,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安全管理不到位致1人死亡 射洪一玻璃公司被罚40万
今年1月7日13时30分左右,射洪县某生产玻璃的公司二期冷端热缩膜机传送带托盘卡住,该生产线操作工人宋某某遂请其他生产线上的打包工人刘某某和一号缩膜机操作工人陈某某帮忙排除故障。宋某某和刘某某打开二期冷端热缩膜机生产线安全门后进入,陈某某在外控制机器启停(安全门为外包围防护栏网并只能向外开启,安全门开启后缩膜机电机即断电,关闭后通电)。
宋某某和刘某某进入安全门后,为尽快恢复机器运行,宋某某要求陈某某关闭安全门并将机器运行模式调成自动。随后,宋某某和刘某某便向前推动传送带上的玻瓶包装架(宋某某站在空间较大的外侧,刘某某站在空间较小的内侧),两人将包装架向前推动约50公分距离后,机器报警一次并跳闸。宋某某让陈某某重新开启机器后,两人继续向前推动玻瓶包装架。当两人将包装架向前推至缩膜机感应器附近后,机器突然启动,站在内侧的刘某某躲避不及,被缩膜机压住致受伤,陈某某见状立即打开安全门断电。现场工人随即拨打120并将刘某某送沱牌镇中心卫生院,2015年1月7日14时30分许,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调查,该事故被认定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于该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是事故责任主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市安监局局长邱玮告诉记者,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射洪县安监局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的首个案例。
工厂存严重安全隐患 强制停止供电促整改
今年3月9日,大英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对大英县某鞭炮卷纸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厂内的消防、安全用电等方面存在诸多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随后,大英县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该鞭炮卷纸加工厂采取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的强制措施。
同时,为确保企业依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大英县安监局还联合国网四川大英县供电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停止对该厂供应生产用电,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动力供电。这是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市第一例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例。
处罚力度加大 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从这两个案例来看,新安全生产法的处理力度加大,处罚的手段也更加多样有效。”市安监局局长邱玮说,就射洪县玻璃生产企业的事故处罚来说,按照旧安全生产法规定,这种情况最高只能处罚20万元,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来处理,处罚额度最低就是20万元,最高可达50万元,违法成本的增加迫使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
邱玮介绍说,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更加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了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加强了基层执法力量,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新安全生产法实施5个月来,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好转。据统计,1-4月,我市发生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12起,同比下降33.33%;死亡5人,同比增加25%;受伤10人,同比下降41.18%;经济损失3.4万元,同比下降67.56%。工矿商贸行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起,死亡1人,经济损失60万元。
来源: 遂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