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从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运用、责任追究决定六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因“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等情形,被问责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各科室、大队负责人对于所辖科室、大队工作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查处纠正,工作人员问题屡发被上级查实处理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要求,应承担相应责任:机关工作人员2人(次)受到问责处理的,对其科室、大队负责人开展约谈警示,3人(次)及以上的,其科室、大队负责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机关处罚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所在科室、大队负责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为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建设一支实干高效、群众满意的干部队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