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石化行业的安全用火管理

发布日期:2015-07-13 , 点击数:3935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石化行业的安全用火管理

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  张福毅

 

  摘要:用火作业具有较大的安全风险,但伴随生产的检维修作业又离不开用火。只有加强安全用火管理,才能在满足用火需要的同时又确保用火安全。

关键詞:用火  安全  管理 

 

 

石化行业中的用火作业是一项高风险作业,稍有不慎,易引发火灾、爆炸。在正常运行的生产区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除的设备管线拆除移至安全区域用火;在工作日内实行有计划的集中用火,是石化行业的普遍做法,尽可能地减少用火是石化行业的共识。但行业长周期连续运行的生产特点,伴随着的腐蚀磨损等带来的大量检维修作业离不开用火。经济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新建扩建项目的施工更需要大量用火。用火既是生产、发展的需要,又是与安全客观存在着的一对矛盾,在满足用火需要的同时又确保用火安全,是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实践证明:只有依靠科学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用火作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安全用火的基本原则,才能切实有效地处理好用火与安全之间的矛盾。其基本内容是:明确用火管理范围、合理用火级别划分、明确用火管理职责、落实作业许可及安全问责、强化用火过程安全管理等。

 

1 相关名词解释

1.“禁火区”是指对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明确规定不得擅自用火的区域或场所。“

    1.“用火”指属“用火管理范围”内的某项具体作业。

    1.“明火”指敞开的火焰、大量散发的火星和灼热的物体。

    

 

2  用火管理范围及用火级别划分

   2.1用火管理范围:指在“禁火区”范围内所从事的下列作业: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砂轮机、等离子切割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电炉、喷灯和液化燃气炉等明火作业及铁器锤击物件、喷砂等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以及临时用电、机动车辆行驶等作业。

2.2用火级别划分:指在 “禁火区”内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的不同,划定用火级别。火灾爆炸危险程度高的,用火级别就高,火灾爆炸危险程度低的,用火级别相应就低。科学地划定用火级别,不随意降底也不无限提高用火级别,是实现安全用火的关键。不但有利于安全管理,也有利于提高用火效率。根据火灾爆炸的危险程度,一般可将用火类别划分以下几级: 

2.2.1特级用火

(1) 在带有可燃物质或有毒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上明火作业。

(2)  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明火作业。 

   (3)  在运行的液化烃(包括环氧乙烷)球罐区防火堤内及在液化烃(包括环氧乙烷)装车台上的用火作业。

   (4) 节假日期间,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及油罐区(包括所属的机房、泵房)内的明火作业。 

2.2.2一级用火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及从设备、建(构)筑物最外部边缘起向外延伸5米以内的区域;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充装站。

   (2)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有毒介质区围墙内及从最外部边缘起向外延伸5米以内的区域。

(3)工业污水处理场的污油系统及系统含油污水管线,下水井、隔油池及距离四周10米以内区域。  

  (4)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管线。

   (5)空分装置所属的设备管线及危险化学品库。

2.2.3 二级用火

   (1)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的停工检修装置及大修油罐的罐内用火作业。

  (2)系统管网区域及在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油罐防火堤外的临时用电作业。

  (3)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等)。

   (4)存放可燃物的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5)系统热力管线及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2.2.4三级用火

在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3. 作业许可及过程管理

作业许可及过程管理其基本内容包括用火作业“属地管理”的原则、“三不动火”的原则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

 

3.1属地管理的原则

属地管理的原则就是誰的地盘誰负责的原则。指资产管理单位根据用火级别的划分,结合用火内容、用火地点、确定用火级别,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等,对其属地内的用火安全负总责。其主要内容是: 

3.1.1负责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分析该用火是否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和高处坠落等危险,以及各作业环节的其它危害因素。确定主要危险源,制定安全措施,明确作业程序,并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3.1.2负责检测分析样品采集点及检测分析项目的确定,自行或配合做好样品检测及采集工作。

3.1.3根据用火级别,负责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审核、审批及会签。资产管理单位在跨区域用火时,即到另一单位所管辖区域内(包括用火点距另一单位设备、建(构)筑物最外部边缘起向外延伸5米以内区域施工用火或施工用火涉及到下水系统时,用火作业许可证须经另一单位审核会签。专业部门在项目所在单位用火,由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专业部门会签。                  

3.1.4负责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及用火过程的安全监督和安全检查工作。

 

3.2 “三不动火”的原则

“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用火监护人或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这是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的底线和不可逾越的红线,逾越这条红线就可能发生事故。 

    3.2.1没有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没有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动火。同样,没有经批准有效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也不能动火,因为它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应。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即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一处用火要有一人监护。不能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更不允许随意动火。

  (2)用火作业许可证只在批准期限内有效,不得随意延长。一般规定:特级用火、一级用火,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8小时,同时规定“用火时间”指连续用火作业时间。二级用火最长不超过3天(指签发日始至第3日止)。用火作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遇节假日及夜间用火仍须办理用火申请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用火。三级用火最长不超过5天。

  3.2.2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经退料、吹扫、清洗、置换,并加堵与系统相关的盲板后,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设备、容器未经彻底、有效清扫置换,取样分析检测合格,在该设备、容器内(包括未经有效隔离的相连管线)不得进行明火作业。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检测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大气环境下的明火作业,作业前1小时内必须进行环境状态下的气体检测分析,符合安全要求方可用火用火期间中断用火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在设备、容器内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与该设备、容器相连的管线未经有效隔离,在该管线上不得进行明火作业。在与设备、容器相连的管线上明火作业时,应在该设备、容器的出入处悬挂“严禁人员进入”的警示牌。

(2) 用火单位需委托采样检测分析时,应填写“安全分析委托单”,委托单中应详细填写采样点及分析项目。分析检测人员必须按委托单所确定的内容采样分析,并出具检测分析数据。设备、容器、下水井(道)内的取样分析要具有代表性,被测介质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部、下部各一个样;被测介质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部、上部各一个样。存在两种以上可燃气体的混和物,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分析检测人员应对分析数据负责,做到准确无误。除在采样现场直接检测的气样之外,其余分析气样必须保留至用火结束。在存在可燃或有毒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或在停运并经处理的设备、容器、管道上首次用火,必须经专业人员取样检测分析。

(3) 设备管道的置换标准:爆炸下限小于等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0.2%(体积比)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可燃气体,浓度小于0.5%(体积比)为合格。进入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容器、下水井(道)内用火时,氧含量必须在19.5%~23.5%间,其工作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毒安全措施。 

   (4) 在用火前必须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对作业现场周围的下水井、地漏等必须进行有效封堵。用火期间,在用火点周围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刷漆、喷漆等施工作业。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室外一切高处用火作业,以防止火星飘逸。

(5) 在禁火区内的明火作业,必须使用金属跳板。用于生产装置区、油(气)罐区防火隔离的非燃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在已经存在严重火灾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用火作业,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灯具及其它电器设备。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可能散发易燃气体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

3.2.3没有用火监护人不动火

(1) 用火监护人直接对用火的安全负责。监护人不但要督促或直接落实安全措施,监督用火人是否按作业许可的要求进行用火作业。更应关注用火现场作业环境的变化,用火过程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处置用火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扑灭初期火灾、火灾报警等。还必须与生产保持必要的联系,当生产出现异常时及时制止用火。监护人承担的职责决定了监护工作的重要性,为确保用火作业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的“没有监护人不动火”的基本原则。 

(2)为确保用火监护责任的落实和责任追究,必须实行严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应有本人填写的栏目必须本人填写,其它人不得代签,填写时不得涂改的规定。作业期间监护人临时更换,必须在用火人和监护人的许可证上增签监护人的姓名。

 

 3.3“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必须实行严格的用火审批制度。实行严格的“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填写人、安全措施确认人、审定人、审核人、审批人及用火人、用火监护人都必须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3.3.1许可证填写人应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和用火管理规定确定用火级别。会同相关人员,对用火进行危害性识别,制定(或参与制定)各项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对用火所在位置涉及设备、管线内存在(包括原有)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介质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介质”栏里注明该介质的名称。确认无误后,报送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审批。

检查督促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使安全措施符合安全用火的基本要求。并加强用火过程的安全监控。  

3.3.2 安全措施确认人应根据许可证中确定的安全要求,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并对落实及确认的安全措施可靠性负责。“用火作业许可证”中用火主要安全措施栏:“关闭与用火设备(管线)相连的设备(管线)的阀门,加装盲板()块。用火设备(管线)内部残留物必须排尽,并经彻底吹扫、清洗及通风置换。用火设备(管线)内部应充()保护,并维持微正压”等涉及生产操作的安全措施应由工艺技术员签字确认。“在用火部位附近对设备管线测厚,壁厚()mm”等涉及设备的安全措施,应由设备技术员签字确认。其它相关安全措施可有用火监护人或许可证填写人及用火人确认。

3.3.3  用火人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详细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内容,特别要看清用火部位、用火部位介质、分析数据、安全措施、有效期等内容,确认无误经监护人同意后开始用火作业。用火期间应服从监护人的监管,发生险情或生产出现异常情况监护人要求停止用火时,必须立即停止用火。用火结束或暂停用火时,应及时消除火种,切断电源和气源。

用火人应对各类用火器具完好性负责,安全附件要符合要求。电焊机及电焊机的焊把线和搭铁线绝缘必须完好,必须就近搭在焊件本体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运行的工艺设备管线相连接。配电箱应完好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乙炔气瓶减压阀后须安装阻火器,严禁卧放或在烈日下曝晒。氧气瓶、乙炔瓶摆放与明火距离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间隔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3.4 用火监护人应持有用火作业监护证,熟悉用火环境,并能使用消防器材。用火作业前应根据用火作业许可证中规定的具体用火部位、用火内容,逐条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认无疑后,准许动火。

用火期间应佩戴监护专用标志,用火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用火现场,对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后的用火安全负责。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用火出现异常情况和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时,有权停止用火。在用火结束时,督促用火人清除火种,切断电源和气源,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

3.3.5 审核人、审定人及审批人,应充分了解用火环境、作业程序及所处条件,参加用火危害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在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用火作业许可证生效。必要时,应深入现场,直接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用火过程的监控,协调处理用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问题。按照不同的用火级别,审核人、审定人及审批人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实行的是逐个签发,层层把关,因而具有最高管理权限的、即许可证最后签发人对用火安全负最终管理责任。

 

4   结语

石化行业的用火作业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作业过程,虽存在较大的作业风险和安全隐患,但只要加强管理,用火的安全是有保障的。坚持“属地管理”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火的主体和个体责任,是实现安全用火的关键。坚持“三不动火”的原则,加强用火前的危害识别,制定并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采用科学的施工技术,加强动火现场监控,是实现安全用火的保证。实践证明:只要坚持用火作业的三项基本原则,就能有效地防止用火过程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实现用火安全。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