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近日,宁波市安监局出台了《宁波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案件移交审批表、案源登记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规范使用做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所有案件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其中,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三万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或情节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下级安监部门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需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