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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过程中企业常见隐患

发布日期:2016-05-03 , 点击数: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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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过程中企业常见隐患

徐伟平

宁波华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摘要:帮助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安全评价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对常见事故隐患的分析,以利于企业的隐患排查。

关键词   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治理  

 

安全评价机构可以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其作用是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同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监察工作提供依据。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及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号)中将事故隐患分为两大类:

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缺陷。

二、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作业行为,主要包括作业场所、设备设施,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原辅物料、产品,职业病危害、相关方作业、安全技能、个体防护、作业许可等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类表

序号

事故隐患

一、基础管理类

1

资质证照

1.1 缺少资质证照

1.2 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3 其它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2.2 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2.3 其他

3

安全规章制度

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3.3 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3.4 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3.5 其他

4

安全培训教育

4.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4.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4.3 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4.4 其他

5

安全投入

5.1 安全投入不足

5.2 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5.3 其他

6

相关方管理

6.1 相关方资质缺陷

6.2 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6.3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6.4 其他

7

重大危险源管理

7.1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7.2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7.3 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7.4 其他

8

个体防护装备

8.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8.2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8.3 其他

9

职业健康

9.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9.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9.3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9.4 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9.5 其他

10

应急管理

10.1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10.2 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10.3 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10.4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10.5 其他

11

隐患排查治理

11.1 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11.2 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11.3 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11.4 其他

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 事故报告缺陷

12.2 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

12.3 其他

13

其他

 

二、现场管理类

1

作业场所

1.1 选址缺陷

1.2 设计、施工缺陷

1.3 平面布局缺陷

1.4 场地狭窄杂乱

1.5 地面开口缺陷

1.6 安全逃生缺陷

1.7 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1.8 安全标志缺陷

1.9 其他

2

设备设施

2.1 工艺流程缺陷

2.2 通用设备设施缺陷

2.3 专用设备设施缺陷

2.4 特种设备缺陷

2.5 消防设备设施缺陷

2.6 电气设备缺陷

2.7 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

2.8 安全监控设备缺陷

2.9 其他

3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

3.1 无防护

3.2 防护装置、设施缺陷

3.3 防护不当

3.4 其他

4

原辅物料、产品

4.1 一般物品处置不当

4.2 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4.3 其他

5

职业病危害

5.1 职业病危害超标

5.2 职业病危害因素标识不清

5.3 其他

6

相关方作业

 

7

安全技能

7.1 违章指挥

7.2 操作错误

7.3 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

7.4 工具使用错误

7.5 冒险作业

7.6 其他

8

个体防护

8.1 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

8.2 不安全装束

8.3 其他

9

作业许可

9.1 作业前未办理许可手续

9.2 安全措施落实缺陷

9.3 其他

10

其他

 

二、基础管理类常见事故隐患

2.1. 资质证照

部分企业消防验收(备案)文件与实际不符,有的增加了违章建(构)筑物,有的未经消防审核进行内部装修,甚至有的企业无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2.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部分企业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不能取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求按职工2%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3. 安全规章制度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未包括《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全部内容,有的企业缺少部门责任制;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4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第3号)对安全培训教育提出的要求未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体现或更新;按新的文件要求,有的企业缺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变更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等;有的企业只有工艺操作规程而无安全操作规程;多数企业存在制度(文件)管理缺陷,如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

2.4. 安全培训教育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普遍存在证件过期或无再培训记录,一般从业人员无培训记录等。

2.5. 安全投入

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使用范围或使用金额不符合要求,工伤保险未包括全部职工。

2.6. 相关方管理

部分企业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2.7. 重大危险源管理

部分企业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缺少告知卡(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2.8. 个体防护装备

部分企业缺少个体防护装备清单和维护保养记录。

2.9. 职业健康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或检测评价因素不全;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或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2.10. 应急管理

部分企业缺少应急设施、装备、物资,有的应急物质柜缺少清单和维护保养记录,应急设施、装备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未公示。

2.11. 隐患排查治理

多数企业事故隐患排查不足,未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1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普遍缺少未遂事故调查、处理、分析等。

三、现场管理类常见事故隐患

3.1作业场所

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距离、防雷等存在设计缺陷;建筑内缺少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甲、乙类厂房、仓库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甲、乙类厂房、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丙类厂房、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厂区未设风向标;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未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包括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毒性、灼伤危险的作业区无淋洗器、洗眼器;甲、乙类厂房门口无人体静电释放设施[3]。厂区跨越道路的管线无限高标志;厂区内未设置车辆限速、限行标志[4]。作业场所狭窄,工具、材料放置混乱;安全通道狭窄、不畅;厂区内地下消防栓无指示标志;消防栓附近无消防水带及水枪;消防设施、器材前堆放物品;消防道路堆放物品或设备[5]。标志牌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物体上;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未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6]。

3.2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无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7]。压力表无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压力表选型错误;车间蒸汽分气缸(压力容器)无安全阀[8]。爆炸性气体环境未采用防爆电气;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未接地;所有裸露的装置外部可导电部件未做等电位联结[9]。可燃气体放空管无阻火器[10]。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管线的阀门、法兰无防静电跨接;可燃气体排气筒未引向屋顶,高度不够;易燃易爆场所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无静电专用接地线及报警仪[11]。电缆沟无防水、排水措施;变压器室、配电室未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12]。设备未固定;高温管线保温措施不到位(有裸露)。特种设备设施、专用设备设施、电气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安全监控设备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3.3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未设火灾报警系统[13]。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探头安装不符合要求[14]。机械传动设备缺少防护罩;起重、机械等设施缺少限位装置;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无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有的平台围栏缺少挡板;超过3米高的直梯无围笼[15]。

3.4原辅物料、产品

化学危险品仓库未安装通风设备;禁忌物料混合贮存[13]。库存物品未分类、分垛储存,无墙距、垛距;未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库房内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堆放物品;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未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可燃材料仓库配电箱及开关未设置在仓库外[16]。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未设置泄险沟(堰)[17]。化学危险品仓库无温湿度计;化学危险品仓库有分装设施;化学危险品仓库库存物品无垫板[18]。

3.5职业病危害

企业未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19]。有毒作业场所缺少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现场无应急救援器材及药品[20]。

3.6相关方作业

相关方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动土、用电等手续,进入不应进入场所等。

3.7安全技能

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忘记关闭设备;拆除安全装置,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甲、乙类厂房使用不防爆的灯、电子钟、台称、铁制工具;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冒险停留、冒险作业。

3.8个体防护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如未戴安全帽,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佩戴呼吸护具,未戴防护手套,未穿防护服,未穿安全鞋等。

3.9作业许可

危险作业前未办理许可手续,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足,作业完毕未确认安全状态等。

四、事故隐患治理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企业要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文献: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6号)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3]《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2014)

[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6号)

[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

[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10]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1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13]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

[1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

[1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第6号)

[1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18]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

[2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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