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一女工工作9年后患上职业病,在获得赔偿并离职两年后发现病情加重,她能否追加索赔?近期,经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出的律师调解,该女工从企业拿到了追加赔偿金35万元。
2005年,阿芬经介绍至某玻璃幕墙构件厂(以下简称玻璃厂)上班,从事沾浆工种。2013年上半年,阿芬渐感身体不适,遂至兴化人民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为疑似矽肺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阿芬聘请律师向厂方主张权益。2013年7月,经多次协商,阿芬与厂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厂方赔偿其21万元。此后阿芳不再到玻璃厂上班。
离职后,虽然一直坚持治疗,但阿芬的身体情况一直没有好转。2015年3月,阿芬经常感到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后来在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发现,她已患有矽肺病Ⅱ期,且因肺部纤维化,已无法康复,只能通过治疗延缓病情。
阿芬想要继续看病,但之前拿到的赔偿金因治病已所剩无几,无奈之下,她来到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兴化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刘兴律师担任该案的承办人。
考虑到阿芬急需要钱治病,而走法律程序可能需要近一年的时间才能拿到赔偿,为此,刘兴带领阿芬向兴化市安监局职业病防治科投诉,并请求兴化市安监局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妥善协调赔偿。
兴化安监局相关负责人召集玻璃厂负责人与阿芬会谈,玻璃厂认为,2013年已经与阿芬签订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所以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此,刘兴提出,《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而在事实上,玻璃厂未安排阿芬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所以当时阿芬并没有真正了解自己病情的严重性,因此双方当年所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通过沟通,最终玻璃厂与阿芬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玻璃厂一次性给付阿芬追加赔偿款35万元并当场予以给付。(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点评:
案件承办律师刘兴说,此案中,因为职业病,厂方给出了高额赔偿,当事人阿芬的身体健康也受到了严重损害,对双方都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事实上,职业病因为有明确的致病因素,一般是可以预防的。预防职业病的关键是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减少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常见的预防措施包括工艺措施、工程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卫生保健措施等等。
通过这起案件应当意识到,依照法律,企业有责任规范用工管理,以尽可能减少职业病对工作人员身体的伤害。同时,对职业病高危岗位,企业也应当依法安排工作人员及时进行职业病检查,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