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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制定“五项制度”规范安全中介管理

发布日期:2016-07-29 , 点击数: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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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波市安监局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安监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明确实施“承诺反馈”、“执业告知”、“信用管理”、“诫勉约谈”和“黑名单”等“五项制度”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承诺反馈”制度。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客观真实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同时,向委托单位发放《宁波市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承诺书》和《宁波市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情况反馈表》,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执业告知”制度。为加强协调沟通,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到市安监局办理执业告知手续,市安监局及时向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和社会公布已办理执业告知手续的中介机构信息。

 “信用管理”制度。将中介机构失信记录纳入信用管理,经核实中介机构有违反该《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将记入“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一年。

 “诫勉约谈”制度。《办法》明确中介机构经核实有四种不良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改正。

 “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展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活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市安监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抄告其发证机关要求予以处理。

 《办法》在规范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行为的同时,还明确了安监干部廉洁自律的“七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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