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个方面的执法程序,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性,应认真贯彻执行。那么,笔者就从行政强制的执法角度,谈谈如何理解与实施。
1、正确开展三种行政强制执法
在《规定》的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共涉及六种类,笔者认为,可从中概括为查封扣押、六停处理、加处罚款三种行政强制执法。所谓“查封扣押”是指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设施、设备、器材、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危化品原材料、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和设备等实施现场查封扣押处理决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所谓“六停处理”是指依法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一种行政强制处理决定措施;所谓“加处罚款”是指依法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加处罚款的一种行政强制处理决定措施;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理解为滞纳金。所有这些行政强制执法手段,都应结合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正确开展各种行政强制执法工作。
2、按照规定内容设计执法文书
各级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应该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停电停供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四项基本格式内容,分别对查封扣押、六停处理、加处罚款三种行政强制执法措施决定书进行表格式的文书设计。其设计的基本框架内容有四: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是,采取查封扣押、六停处理、加处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是,查封扣押、六停处理的区域范围和加处罚款的单位或责任人;四是,注明监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严格依据加处罚款情形执行
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实施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过程中,要严格依据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执行。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二是,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缴纳罚款《催告书》;三是,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四是,制作并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
4、严格按照行政强制程序执法
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要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条行政强制程序执法,其现场执法程序有五步:一是,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及相关决定;二是,在24小时前通知当事人到场;三是,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四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五是,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注意三个执法时间点的控制
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要注意三个执法时间点的控制:一是,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要对准备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安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的先实施,后补办批准手续。安监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的,应当立即解除;二是,对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三是,按照第四十四条对缴纳罚款《催告书》送达10日后,由执法机关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安监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5个方面材料),(安监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五个方面的理解与实施,是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强制执法过程中,必须熟练掌握的五个环节,这样才能依法依规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执法工作,才能确保各自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