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57岁的徐女士在退休后因为业务好被原单位天通苑某医院返聘。2015年11月,徐女士在上班打卡时,不慎跌倒,将左脚扭伤。为此,徐女士在家休养2个月。休养期间,医院未给徐女士发放返聘的工资,医院认为,徐女士系医院返聘,不上班期间就不应该享受返聘的待遇。而徐女士认为,自己在上班期间受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医院不仅要发放2个月的工资,还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赔偿。为此,双方来到天通苑北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解析】
值班律师指出,根据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徐女士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不符合劳动法的就业主体资格,且其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依照民法调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所以,徐女士虽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也能按劳务关系要求医院给予相应的赔偿。
来源:北京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