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安全是值得的
■曹吉祥
对自己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别人发现当即指出,并以“商品”的形式购买认定,可以督促自己引起重视,采取措施在限定的时间里进行整改,从而避免小问题诱发大事故,不管是从企业安全发展的角度,还是从自身生产安全的角度来说,都是值得的。
在日常管理中,不少班组或员工常常自我感觉良好。殊不知,安全管理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有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存在的问题麻木不仁,心存侥幸。只要勇敢面对,正视安全短板,及时采取改进补救措施,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就好。千万不能产生怨恨心理,破罐子破摔,任其发展,结果演变成事故,后悔也没用。
我们都不希望有问题被别人发现,还要花钱认购受罚。最好的办法就是时刻绷紧安全弦,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履职尽责,及时进行自查自改,发现问题处理不过夜。只有这样,才不怕任何检查。
(作者单位:中石化管道公司魏岗输油站)
谨防“奸商”钻了空子
■史厚忠
把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当“商品”卖给企业隐患责任人,让其昭然于众,损失明见于日,整改闭环于端,这一创新举措值得肯定。在市场化条件下,企业能够不违法操作,想出法子消除隐患,促进企业安全发展,这就是发展的王道。
这一举措能否落实到位,需要企业在探索实施的过程中创新手段,完善制度。实施过程中,要避免“奸商”钻了隐患排查治理的空子,导致好举措发挥不了应用的作用。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的管理层必须洁身自好。“打铁还需自身硬”,能以不变应万变,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让“老鼠”没有机会当道,让隐患出不了头,融化在排查中,夭折在治理中。
企业员工应避免钻空子搞“幕后交易”,要增强主观能动性,主动查患,积极落实安全责任。企业如能再根据实际予以评优褒奖,形成良性交易,方为“买卖”互动,成交互利,皆大欢喜。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安监局)
不过是旧瓶装新酒
■赵同胜
“商品”交换是基于一种自愿基础上的平等买卖关系,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而将隐患当成“商品”出售,更像是人为强加的“符号”。即便是能勉强将隐患看成是“商品”,那么“不得不买”丝毫也显现不出市场化的特征,市场的配置靠的是看不见的手,而这种做法,根本寻不到市场的影子,更像是强行摊派,靠的是行政命令。
安全形势千变万化,安全隐患千差万别,安全管控千头万绪,的确需要创新解决各种新问题。将隐患作为“商品”出售,不过是旧瓶装新酒,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
当然,还是要为他们的探索精神点赞。无论干什么事,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走弯了,顺直,走错了,纠偏,终归是向着好的方向前进。如此,安全才更为可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中心支行)
市场化手段利于除患
■何卫东
推行安全隐患市场化治理是激发员工安全意识、挖掘安全潜力的创新之举,能让员工更加直白地认识到违章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从心里抵制违章行为。
安全事故频发,反映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依然存在各种问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引入市场化管理理念,把隐患作为虚拟市场的商品,本着“制造隐患有代价、发现隐患有奖励、处理隐患有报酬”的原则,鼓励全体员工自觉做到“我无隐患、我查隐患、我除隐患”,这样的初衷是正确的。
将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向市场,建立完善的隐患市场化层级追究体系,从上至下一追到底,有利于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转型升级,更有利于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作者单位:河北兴泰发电公司)
激励职工排查隐患
■钟守春
职工常年在生产一线工作,对现场情况最为熟悉,安全管理哪些方面存在漏洞,哪些规定不合理等,最有发言权。他们的一些好建议往往能解决安全中的大问题。
排查出隐患,让相关责任人和职工花钱购买隐患,并督促限期完成隐患整改,是对安全工作的一种激励,同时对职工落实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此,职工就会处处留心,在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的同时,主动及时发现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以免再次花钱购买隐患。
让隐患责任人出钱购买安全隐患并完成整改工作,是安全管理的有效创新,可以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调动其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有效促进隐患整改工作,可谓一举多得。
(作者单位:武汉铁路局襄阳机务段)
把隐患当商品欠妥
■张向阳
把查出的隐患当作“商品”卖给现场的班组长及职工,由他们负责整改,并“建立完整的安全隐患价格体系”,这是一种危险举措,不仅不利于隐患的及时整改,也不符合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三条对企业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对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和处理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任何企业都必须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切实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理,要始终保持一种敬畏心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不能走市场化管理的道路,必须要防止隐患排查“好大喜功”现象的出现。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安监局)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