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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修订完善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20 , 点击数: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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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修订完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违规记分管理办法》

 

   2015年以来,慈溪市围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要求,并根据省局和宁波市局具体工作部署,集中力量对属于“两关闭”范畴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了处置,着力解决了一大批安全隐患。为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落实长效监管措施,日前,慈溪市安监局对《慈溪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再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把握从严原则,提高扣分力度,特别是对经营单位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以及经营单位在批准地之外经营或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一次记12分。并规定经营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累计记满12分的,或一次检查被记满12分的,视为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应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暂时停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暂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等。为便于管理,记分由属地镇(街道)安监所实施,每季度末向市安监局报送当地记分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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