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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前告知办法(试行)

来源:宁波市安监局 , 发布日期:2018-08-24 , 点击数: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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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透明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环境,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前告知,是指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专业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在依法实施计划检查前,以适当的方式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以提醒其主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依法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执法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事前告知分为两种形式。

(一) 年初集中公告。执法单位确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后10日内,在本单位官方网站等平台,集中公布列入本单位年度计划检查的对象、数量、频次和时间安排,对所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以有效方式提前告知。年初集中公告由执法单位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对象告知由执法单位相关业务处(科)室具体实施。

(二) 检前专项通知。执法单位一般在每月15日前,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安排或随机抽取结果,确定列入次月计划检查的具体对象,在执法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函件或电话等有效方式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检前专项通知由执法单位相关业务处(科)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执法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时(突击性、举报核查性监督检查除外),尽可能采取适当的方式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第五条 执法单位利用全省统一的“双随机”监督抽查管理信息系统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后,应当同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单位在实施执法检查事前告知时,尽可能采取适当的方式,一并告知本次执法检查重点,加强行政指导,提高被检对象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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