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典型违法案例曝光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被立案查处的;
(三)列入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严重滞后的;
(四)被检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较大风险、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且在辖区内具有普遍意义的;
(五)其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典型违法案例曝光内容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依据和结果等。
第五条 典型违法案例曝光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日常曝光。对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社会负面影响大且具有普遍性、典型性问题的违法案件,各地应当通过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平台及时曝光。
(二)集中曝光。各地一般每季度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集中曝光不少于5家,全年不少于20家。鼓励各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主流网站予以集中曝光。
网站公开曝光保留的时长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 被曝光的案例在法律适用上要求裁量适当,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得披露、散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市直开发园区安监部门典型违法案例曝光工作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