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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1 , 点击数: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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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4日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7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的聘任、选派、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本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分核心专家组和工作专家组两部分。专家组人员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充实。

  核心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综合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法律、职业健康七个专业组。工作专家组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暂设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综合管理3个专业组。

  第五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年内未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责任追究;

  (三)熟悉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在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专家本人应如实填写《宁波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

  (二)审核推荐。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按照专家聘任条件审核推荐相应的专家,法规处汇总。

  (三)集体研究。对拟聘任专家名单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

  (四)发放证书。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市局对聘任专家统一颁发聘书,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第七条 专家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和技术服务活动;

  (二)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基本义务

  (一)不得无故不参与市安监局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以宁波市安全生产专家名义招揽相关业务和开展商业活动;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在专家组形成的专家意见书上签名,对提出的观点、论证和评审咨询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自觉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言献策,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六)个人信息变更(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告知市安监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主要工作内容

  (一)参与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的研究、论证等工作;

  (二)参与本市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问题的专题调研与咨询工作;

  (三)参加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检查或专项整治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价)、安全检测;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和修订,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技术性审查、论证;参与相关安全标准化评审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技术咨询和服务;

  (七)参与安全文化宣传、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技术服务咨询工作;

  (八)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九)完成市安监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家选派和使用遵循“资源共享、随机选取、有偿服务”的原则。

  (一)市安监局公务活动需要聘请专家的,均应从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派。遇特殊情况,专家库中没有相应专业的专家时,需要临时聘用的,使用处室(单位)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出聘用申请,经法规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聘用;需要长期聘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增补为专家组成员。

  (二)选派专家应结合专家擅长的领域及专业,以随机抽取为主。

  (三)专家选派遵循回避原则。专家不得参与所在单位承接项目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专家信息公布在“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服务大厅”--“信息查询”栏目。市安监局建立“宁波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单位选派专家时,进入该系统选择。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宁波市安监局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专家工作补贴除派出单位发放外,不得收受任何报酬和财物。

  安监系统在职人员参加专家活动不得收受任何报酬和财物。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统一办理专家在技术服务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四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监局可以终止其专家资格,终止期限为本届(但不少于1年),并向社会公布: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任何培训活动,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交流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六)其他需要终止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鼓励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承担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30日后起施行,《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甬安监管科〔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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