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8 , 点击数:2442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各县(市)、区安监局:

为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许可管理意见:

一、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核实,报送宁波市安监局复核,由宁波市安监局函报省安监局(详见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

二、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安监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

三、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安监局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四、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但应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指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实行年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县(市)、区安监局于每年4月10日前(指三类经营)报宁波市安监局(汇总表见附件4),宁波市安监局于每年4月15日前报省安监局。

七、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八、本管理意见自2006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暂行)(甬安监危化[200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申请表

2.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

3.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年度报告表

4.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三类)单位汇总表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