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浙江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规范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0〕66号),参照《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中震发防〔2004〕1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是面向公众开展地震科普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以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贯彻主动、稳妥、科学、有效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方针。
第四条 浙江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分为以下三类:
(一)社会场馆和公共场所类。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专门的地震科普馆、综合性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宫、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等;具有科普宣教功能的公共场所,如历史地震遗址、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文化旅游景区等;
(二)学校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备教学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
(三)专业机构和企业类。各类科研机构等面向公众开放的陈列馆、实验室;地震台站、地震监测中心、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专业机构场所;企业建设和管理的有关灾害体验和减灾教育的场所。
第五条 省地震局负责浙江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认定和业务指导;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地震局对本辖区内的基地开展认定审核工作,并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为基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七条 基地享有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权利,依法享受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 重视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愿意承担防震减灾科普工作义务。有稳定的能维持科普基地正常运转的工作经费来源,并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九条 用于防震减灾科普展陈、体验和活动的面积要求:社会场馆和公共场所类不少于200平方米;学校、专业机构和企业类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 展示、宣传和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地震基本知识;
(二)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
(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四)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和地震应急救援有关情况;
(五)与防震减灾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应当开辟有固定的宣传教育展区,拥有一定数量规模的科普教育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展陈形式多样化,其中社会场馆和公共场所类基地应当有一定比例可供观众演示、体验和互动的展品。
第十二条 有专(兼)职讲解、接待和活动辅导、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或老师2人以上。
第三章 组织要求
第十三条 管理或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工作机制,能及时解决科普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科普教育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更新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具备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紧急疏散的能力。
第十六条 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完成下达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任务。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注重科学性和实效性,科普内容准确到位,宣传方式灵活有效,产品丰富多样,兼顾地方特色,体现防震减灾工作特点。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应当建立完备的开放制度。社会场馆和公共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50天;专业机构和企业类基地应当根据自身工作安排,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不少于30天;盈利性基地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参观对象实行优惠或免费,并安排一定时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九条 每年“防灾减灾日”、“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7.28唐山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世界地球日”等纪念活动期间,应当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开展专题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活动覆盖人数不少于2000人。学校类基地每学期组织专题活动不少于2次。
第二十条 基地应当留存有关的文字、照片和影像等记录资料以及接待公众人数、开放时间等有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类基地应当结合学校的教学特点,将防震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配备专门教材和专(兼)职辅导教师,保证每位学生每学期不少于2个学时的防震减灾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时间,鼓励成立长期活动的课外兴趣小组或第二课堂。
第二十二条 基地应当与当地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建立联系,合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志愿者参与科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地应当不断充实、完善和更新科普内容,及时维护和修缮有关设施。
第五章 申报、认定程序和授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浙江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科普能力、活动开展等情况;
(三)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等;
(四)相关文字、图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地震局提交申报材料,市地震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地震局。省地震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认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的单位,由省地震局授予“浙江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认定之后第二年起,基地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分别报省地震局和所在市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地震局视情联合基地所在地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浙江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有违法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组织开展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已不满足申报条件的;
(五)宣传教育工作、运维经费不能保障和计划的;
(六)对于检查、考核中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基地,视情给予表彰,并向中国地震局或省科协推荐为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或省级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的有关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浙震发〔2007〕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