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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30 , 点击数: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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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实施〈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震局

2015年12月17日

浙江省实施《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水库地震监测管理,提高水库地震监测能力,更好的服务于水库地震监测预测和震后应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以及《水库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以下简称“水库地震台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水库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地震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承担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确保水库地震台网规范建设、正常运行以及将观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地震局。

第二章  水库地震台网的规划设计

第四条 水库地震台网应由地震观测台站、实时数据传输系统和水库地震台网中心构成。地震观测台站包括:测震台、自由场强震动台、结构强震动台以及水库水位观测、地壳形变观测、活动断层观测、地下流体观测等方面的观测台站。

第五条 下列水库应当建设水库地震台网,开展地震监测:

(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水库;

(二)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新建大型水库;

(三)符合上述条件,未建设水库地震台网,库区及周边地区地震活动有增强趋势,经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后认为应当补充建设水库地震台网的已建大型水库;

(四)根据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水库诱发地震最大震级大于M5.0级,或水库诱发地震震中烈度大于Ⅶ度的其他新建大型水库。

第六条 水库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将水库地震台网规划设计、台网中心技术系统设计、台站场址勘选与初步设计等有关工作委托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并对相关报告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实施建设。报告评审应当有省地震局和水库所在地市地震局及县级地震部门参与。相关报告及评审意见在评审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地震局备案,并同时抄报中国地震局。

第三章  水库地震台网的建设验收

第七条 水库地震台网建设工程开工前30个工作日内,水库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将水库地震台网建设方案,包括施工方案与施工图等资料报省地震局备案,并同时抄报中国地震局。

第八条 在水库地震台网建设过程中,省地震局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并根据水库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实际需要,提供库区及周边历史地震情况、地震地质资料等基础资料,以及地震台站建设规范和水库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规程和地震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

第九条 水库地震台网建设完成后,水库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将产出的监测数据完整保存,并实时传输至省地震局。新建水库地震台网应当进行3个月以上的考核运行,并通过省地震局监测质量评定合格后才能验收。

第十条 水库地震台网的验收应当有省地震局和水库所在地市地震局及县级地震部门参与。水库地震台网和水库建设工程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水库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将水库地震台网建设工程竣工报告、验收意见,以及水库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和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报告、水库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蓄水前的地震本底活动分析报告等资料报省地震局备案,并同时抄报中国地震局。

第四章  水库地震台网的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水库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库地震台网中心队伍建设, 强化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落实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承担台网观测数据分析处理及日常运行维护任务。要求能在24小时内完成技术故障处理,确保水库地震台网整体运行率年平均达95%以上。并要求及时整改月运行率达不到95%或数据异常率超过5%的台站,确保监测质量达到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省地震局应当加强对水库地震台网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并将监测数据纳入全省地震监测数据质量考核评比和地震科学数据共享范围。

第十三条 水库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终止水库地震台网及台站的运行,确需终止运行的,应当组织评估并按照《水库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相关条款编制报告。相关评估报告应当提前6个月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水库地震台网监测到的重要异常情况,水库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省地震局和水库所在地市地震局及县级地震部门。省地震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水库所在地市地震局、县级地震部门和水库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和分析研究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并将震情会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水库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开展水库地震监测工作。省地震局将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评比。水库地震台网建设和运行质量较高的,省地震局给予相应表彰。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 未按要求建设水库地震台网的;

(二) 未按要求报送观测数据资料的;

(三) 疏于管理造成运行率不达标的;

(四) 擅自终止台网运行的;

(五) 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

(六) 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

(七) 影响震情跟踪监测的。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震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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