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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地震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和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30 , 点击数:4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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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地震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和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地震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和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震局

2015年12月17日

浙江省地震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和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宏观异常现象是指人的感官能直接察觉到的、或利用简单工具即可观测出来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如生物异常、地下水异常、气象异常等。本省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的报告以及登记、调查核实和回复等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宏观异常观测点的建设管理和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的教育培训,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科学开展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的观测与观察。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观测和观察到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宏观异常现象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部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负责受理地震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并用省地震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进行记录。县级地震部门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将登记表报送市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市地震局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将登记表转送相关县级地震部门,并报送省地震局。省地震局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将登记表转送相关市地震局和县级地震部门。

第六条  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核实工作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异常现象出现在单个县级行政区内的,由所在地县级地震部门负责。异常现象跨县级行政区的,由所在地市地震局负责。异常现象跨市级行政区的,以及由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下达的相关任务由省地震局负责。负责单位可协调农业、林业、气象、国土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请上级地震部门有关专家支持。

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有新的重要异常现象,应及时报告上级地震部门和省地震局。

第七条 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负责单位应当组织编写工作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地震部门和省地震局,同时将调查结果回复异常现象报告单位或个人。调查结果涉及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应当由政府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核实工作的组织保障,做好人员、资料、经费、交通和物资设备方面的准备。

第九条 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处置不力,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地震宏观异常现象报告和处置工作产生减灾实效的,依法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

 

浙江省地震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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