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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震台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9-05-30 , 点击数:4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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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震台网运行管理,保障台网规范正常运转,提高台网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应于全省有人和无人值守的测震台站、省级测震台网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测震台网运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省测震台网由国家测震台站、省级测震台站以及市县级测震台站组成。

第四条省地震台网中心负责全省范围内所有台站的运行维护管理,接受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及其测震学科技术管理组对全省测震台网运行的运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测震台网运行实行奖惩制度,对在台网运行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对妨碍台网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第二章 国家地震台站

第六条负责台站观测技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台站实时波形要要求传输时延小于16秒,连续率大于95%;连续波形完整性要求大于96%;每日上午9时前向国家地震台网中心和省级台网中心报送前一天仪器运行及维修情况。

第七条脉冲标定与系统标定。甚(超)宽频带、宽频带观测系统应每月进行1次脉冲标定。当更换影响仪器特性的配件时,要及时进行系统标定;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要进行一次系统标定。标定数据应及时处理,原始标定波形数据和处理结果应保存。并将标定结果向国家地震台网中心和省级台网中心报送。

第八条地震速报。原35个国家大震速报台站之一的温州地震台仍按规定承担国内及全球地震速报任务。

第九条承担台站所有记录到的国内、全球地震的地震震相分析,内容包括震相数据、震级及计算震级所使用的地动位移的周期和振幅值等。地震震相分析,每5天编辑一次,要求在第7天24时以前通过FTP报送到国家地震台网中心。

第十条无人值守的国家地震台站。系统运行、仪器维护维修、脉冲标定与系统标定由所属省地震台网中心负责,不承担单台地震速报和震相分析任务。

第三章 省地震台网中心

第十一条负责省地震台网中心和所属台站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台网系统总体运行率大于99%;每日9点前向国家地震台网中心报送前一天的本单位台网中心和台站的软硬件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维护情况。

第十二条脉冲标定与系统标定。甚(超)宽频带、宽频带观测系统应每月进行1次脉冲标定,短周期观测系统每天进行1次脉冲标定;当更换影响仪器特性的配件时,要及时进行系统标定;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要进行一次系统标定。标定数据应及时处理,原始标定波形数据和处理结果应保存。并将标定结果通过网络向国家地震台网中心报送。

第十三条本台网台站与仪器设备基本参数编制与更新维护。编制台网所属测震台站的台站校正值、仪器特性参数、介质品质因子Q、场地响应等参数并按学科观测要求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地震速报。按《浙江省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浙震发〔2008〕40号)承担本省及周边地区的地震速报任务。第十五条地震编目。承担本省及周边地区(省行政边界线外30千米内)所有天然地震事件和ML≥2.0非天然地震事件的地震震相分析,编辑地震目录和观测报告。地震编目的快报和正式报数据要通过“十五”项目建设的数据交换系统报送到国家地震台网中心。

第十六条快报目录。每日编辑一次,要求每日12时前将前一日8时至当日8时的地震初报目录报送到国家地震台网中心。

第十七条正式目录。正式报数据为台网产出的最终结果,每周编辑一次,要求在每周星期日上午12时以前将上周(上周星期一零时到上周星期日24时)的正式地震目录和观测报告报送到国家地震台网中心。

第十八条序列目录。序列目录分快报序列目录和正式序列目录,由省地震台网中心负责编辑处理省内地震的序列目录和观测报告。

第十九条快报序列目录。M5.0-M5.9级地震,编报震级下限ML1.5级;M6.0-6.9级地震,编报震级下限ML2.0级;7.0级以上地震,编报震级下限ML3.0级。编报间隔时间在4小时至24小时之间,编报持续时间最短一般不少于7天,最长不多于3个月,特殊类型的地震根据序列发展情况临时确定。

第二十条正式序列目录。正式序列目录应包括序列所有地震,要求在快报序列目录终止后3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新参数目录。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将全省发生的3级以上地震的地震矩,应力降,震源尺度, 矩震级,震源机制的产出纳入日常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连续波形数据处理。在线存储3个月的连续波形数据;定时归档连续波形数据、标定波形数据,连续波形按台站每24小时归档为台站卷SEED文件两类,标定波形数据按标定台站归档为台站卷SEED文件,归档方式可以选择刻录DVD盘、CD盘或其它。

第二十三条地震事件波形截取。截取全省及周边地区(省行政边界线外30千米内)所有天然地震和ML≥2.0非天然地震的事件波形数据,事件波形数据按事件归档为多台的事件台网卷SEED文件。

第二十四条数据管理与服务。省地震台网中心按《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数据管理和服务系统,开展数据服务。同时采取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和数据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台网的管理维护

所属台站观测环境、场地和观测技术系统的变化以及台网运行中的其它重大事项等,省地震台网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报国家地震台网中心和学科组备案。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省地震局对测震台网日常运行实行奖惩制度。

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保障台网正常运行、高质量的规范产出以及提供优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对违反上述规定、台网运行质量达不到指标要求、台网产出不规范,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奖惩办法和额度按照《浙江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中心责任包干管理协议》、《关于印发地震监测预报资料质量评比奖励标准的通知》(浙震发〔2004〕65号)、《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台站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台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震发〔2007〕2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监测预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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