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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30 , 点击数:5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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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震局(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及国家、省关于推动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有关规定,推进我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8日


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规范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震防发〔2012〕3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申报、认定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的相关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市地震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示范社区是指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抗震设防、地震应急准备以及地震群测群防等方面工作较突出的社区或一定规模的小区。

第四条 开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有效发挥各方积极因素,以创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为载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支持、街道实施、资源共享、长效运作、全员参与”的工作思路,努力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综合素质,不断提升社区防震减灾能力,构建和谐、平安的社区。

第五条 省地震局负责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市地震局负责辖区内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区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且已获得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称号的,均可申报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

第七条 申报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组建由社区领导任组长、社区物业管理等人员参加的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社区要确定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创建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社区地震应急预案,全体社区居民知晓预案,并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演练,使社区居民基本掌握紧急疏散、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技能。

(三)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和其他空地以及社区内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学校、体育场馆等划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在人员集中的场所和地段,划定紧急疏散通道;按照规范设置指引标志牌,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四)配置基本地震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地震紧急救护设备和简易工具,包括简易救援工具(如铁锹、担架、灭火器等)、通讯设备(如喇叭、对讲机等)、照明工具(如手电筒、应急灯等)、应急药品和生活类物资(如毛毯、帐篷等)。

(五)配备家庭防灾用品。配备家庭地震应急包(如干粮、矿泉水、雨衣、手电、哨子、打火机、收音机、药品等),储备必要的逃生工具。

(六)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社区具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的宣传栏、画廊、阅览室或活动中心等固定场所,配有科普资料和必要的设备,通过举办知识讲座、播放影视资料等活动,使居民了解防震减灾常识,能辨别地震谣言。

(七)组建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社区要组建防震减灾志愿者队伍,并开展培训和演练。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应急医疗救援站。

(八)开展震情、灾情的搜集、上报。地震发生后能及时进行震情、灾情的搜集和上报,确保抗震救灾指挥部能第一时间了解情况。

(九)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社区居民住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其他构、建筑物抗震设防要求达标率在90%以上。社区定期对存在地震安全隐患的房屋和其他可能因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源进行排查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并告知居民。社区居民基本了解房屋抗震的基本知识和所在社区房屋的抗震性能。

第八条 申报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报告(内容要包括社区的基本情况、创建工作计划、创建实施方案、创建活动中开展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三)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含文件、影像、图片等);

(四)市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文件。

第九条 申报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材料应当由市地震局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省地震局组成认定工作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申报社区进行实地检查,研究确定认定意见。通过认定的社区,省地震局授予其“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称号并颁发标志牌。

第十一条 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认定与命名,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第十二条 省地震局对认定的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每2年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标准的,取消“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称号。

第十三条 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浙江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的申报受理、审查认定、命名授牌和监督检查的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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