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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地震台站分级分类运维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地震台站分级分类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30 , 点击数: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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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震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浙江省地震台站分级分类运维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地震台站分级分类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市地震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县级地震部门及相关企业,并指导监督好贯彻落实工作。

 

浙江省地震局
2017年12月7日


浙江省地震台站分级分类运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地震台站的运维管理,提高地震台站运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地震监测发展设计纲要(2018-2035年)》及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台站的运维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地震台站实行“分级分类、属地为主”的运维管理模式。

第二章  分级分类

  第四条 按照“台站管理分级、测项技术分类”的原则对地震台站及所属测项进行分级分类。
  第五条 地震台站管理分级是指根据地震台站管理关系对地震台站进行分级,主要分“省级地震台站”、“市县级地震台站”和“企业级地震台站”三级。其中省级地震台站是指省地震局直属管理的地震台站,市县级地震台站是指全省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地震部门)直属管理的地震台站,企业级地震台站是指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维的地震台站。
  第六条 地震台站测项技术分类是指根据地震台站相关学科测项观测数据报送层级及质量评比层级对地震台站测项进行分类,主要分Ι类测项、Ⅱ类测项和Ⅲ类测项三类。Ι类测项是指向中国地震台站网中心和省台网中心报送相关学科测项观测数据,参加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和省地震局组织的该学科测项观测资料质量评比的地震台站测项。Ⅱ类测项是指仅向省台网中心报送相关学科测项观测数据,仅参加省地震局组织的该学科测项观测资料质量评比的地震台站测项。Ⅲ类测项是指除Ι类测项和Ⅱ类测项之外的地震台站测项。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震台站根据中国地震局的规定申报地球观象台或综合地震台,并按照中国地震局的统一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震台站Ⅱ类测项升级为Ι类测项,Ⅲ类测项升级为Ⅱ类测项或Ι类测项。地震台站测项技术类别升级由市县地震部门或相关企业申报,由浙江省地震局组织论证和报批。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九条 地震台站运维任务包括基础运维任务和专业运维任务。
  基础运维任务包括地震台站观测房(井、硐室)、道路、围墙、避雷地网等监测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网络通信设备、避雷器、UPS主机及电池等通用设备的维修和更换,观测环境的维护和保护,水电、通信、安全的保障以及地震台站看护人员的聘用等。
  专业运维任务包括地震台站专业仪器设备及软件的维修、维护、升级和更新等。
  第十条 省地震局负责省级地震台站基础运维和专业运维任务,同时负责市县级地震台站Ι类测项和Ⅱ类测项的专业运维任务。
  市县地震部门负责市县级地震台站基础运维任务和市县级地震台站Ⅲ类测项的专业运维任务。
  企业负责所属地震台站的基础运维和专业运维任务,可委托有运维技术能力的单位具体承担。
  地震台站基础运维和专业运维经费由负责单位落实。
  第十一条 地震台站故障处理时效一般要求24小时以内,最长不超过48小时。地震台站运行率要求Ι类测项达到99%以上、Ⅱ类测项达到95%以上、Ⅲ类测项达到90%以上。
  各承担单位要加强地震台站运维队伍建设,分类强化备机备件保障,着力提高故障处理时效。
  第十二条 鼓励市县地震部门成立本级地震监测相关业务技术机构,承担辖区内地震台站运维任务。
  第十三条 鼓励各级地震部门和相关企业引入社会化服务参与地震台站的运维。
  第十四条 鼓励各级地震部门组织研发或推广应用地震台站运维监控平台,推进地震台站运维管理智能化和安全管理本地化,逐步实现地震台站“有人看护、无人值守、远程维护、多维产出”的运维管理方式。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地震台站经三个月考核运行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纳入全省地震监测台网运行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正式入网观测的地震台站应按要求参加全国或全省资料质量评比,确因环境改造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参加评比的,应向省地震局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不参加评比。投入运行不足一年的观测项目要求参加试评。
  第十七条 省地震局、市县地震部门和相关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地震台站相关学科测项观测资料参加全国和全省观测资料质量评比,相关单位和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名。
  第十八条 各级地震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强化地震台站运行及产出数据的质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删除、篡改或者损毁地震监测原始数据资料,确保所属地震台站产出连续完整、真实可靠的高质量观测数据。
  第十九条 市县级地震台站的运维管理及数据质量情况纳入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考核。

 

第五章  职责任务

  第二十条 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负责全省地震台站综合管理,负责组织全省地震观测资料质量评比,负责全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监管工作,负责全省地震台站运维情况的定期通报。省地震局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浙江省地震监测预报研究中心负责全省新建地震台站入网技术论证,负责全省地震台站运维的技术指导、质量监控和统一调度,负责牵头组织市县级地震台站Ι类测项和Ⅱ类测项的专业运维,负责定期报告全省地震台站运维情况,协助开展观测资料质量评比工作。负责制定本中心运维工作管理办法,细化落实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同时报省地震局备案。
  省级地震台站负责本台的运维管理,承担省局指定片区的市县级地震台站Ι类测项和Ⅱ类测项的专业运维任务,做好地震台站运维情况定期报告、观测资料异常核实、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制定本台运维任务管理办法,细化落实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同时报省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县级地震台站的运维管理,做好地震台站基础运维、运维情况报告、观测资料异常核实、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制定本级地震台站管理办法,细化落实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同时报上级地震部门备案。市县地震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地震台站运维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相关企业负责所属企业台站的运维管理,负责制定所属地震台站管理办法,细化落实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同时报省级地震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地震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或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浙江省地震台站分级分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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