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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19-08-30 , 点击数: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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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安全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创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万里行”活动的通知(甬民发〔2018〕130号)》、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安监督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市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的行业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咨询、标准化评审、安全评价、安全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宁波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指导、检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本公约的履行情况,有权将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公约的行为。宁波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应对举报的情况组织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专委员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细则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声誉,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足够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并依法与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公开、公正、诚信、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客观地反映所服务的安全事项,对其服务过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质量、技术和信誉赢得市场,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或协会公布的指导价合理报价,反对劣质低价、无序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二)参加竞争性谈判时应自觉维护招标、投标秩序,遵循正规流程,杜绝“暗箱”操作;

(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依法经营,廉洁自律,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正气;

(四)提供安全技术服务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服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同行互尊、互助、互促、互学,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及行业利益;

(五)强化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积极研究并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促进行业技术创新;

(六)不得私下委托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编写报告及开展相关工作;

(七)现场勘查记录、检测检验数据、影像资料、过程控制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应如实记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化评审等技术报告应当认真编制,严格校审,确保结果的科学、客观、正确;

(九)认真接受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委托单位接受、向委托单位索取与技术服务合同无关的好处或采取商业贿赂方法获得项目;

(二)承接检测、评价、培训考核、标准化评审等专业服务业务时,做出保证通过或取得证书等违背原则的承诺;

(三)以任何欺骗手段获得客户信任,招揽业务;

(四)借用或出借相关资质;

(五)档案资料不按规定管理;

(六)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

(七)恶意造谣、诋毁其他机构及从业人员;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为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专业知识培训(面授或网络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委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各会员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五条 对于在履行本公约过程中表现优秀的机构或个人,专委会将进行表彰,并在市安全生产协会网站公告。

第十六条 专委会发现机构或个人有可能违反本公约时,应及时制止。对于违反本公约的机构或个人,专委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上报协会等方式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9年8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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