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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6 , 点击数: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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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市直开发园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于9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并上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联系人:何洁、李伟锴,联系电话:89183212、89183186。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本局负责接受的全市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本局负责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来信来访进行举报,也可以在宁波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浙江省政务服务网APP举报平台上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的通讯和联系方式。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本局收到举报事项后,按程序审批,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用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90日,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对属于区县级应急管理局核查范围的举报事项,及时做好转送、督办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试行)》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进行认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进行认定。

第七条 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视情给予3000-100000元奖励。

(二)对举报瞒报事故、谎报事故等级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奖励5000元;较大事故奖励1万元;重大事故奖励3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分别向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由先行受理的单位负责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或安全生产服务关系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事项;

(三)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事项;

(四)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应在所举报的案件查处结案后一个月内,及时给举报人发送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举报人接到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局要求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和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到本局财务部门领取奖金。

本局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甬安监管法〔20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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