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9-09-20 , 点击数:3388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市直开发园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提升评审质量,持续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加强评审单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质认定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拟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当地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市直开发园区安监局提出申请,填报《宁波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当地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在7月对新申报评审单位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基本条件

(一)评审单位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6名以上通过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评审员,其专业结构能够满足所从事专业的评审要求。其中,申请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资质的,其专职评审员中机械类专业应不少于2名,电气类专业应不少于1名;申请危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的,其专职评审员中化工类专业应不少于2名,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应不少于1名;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的,其专职评审员中采矿类专业应不少于2名,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应不少于1名。

5.专职评审人员中退休反聘评审员数量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一半。

(二)评审人员

1、评审员应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以上,退休反聘评审员年龄不得大于70周岁。

2.评审员一般应具备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如工程师、工程类讲师、工程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工程类助理研究员等。评审员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高级职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丰富相关工作经验的,经评审组织单位同意,可酌情放宽学历要求。兼职评审员还应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经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每年接受一次复训。

三、行为规范

(一)评审单位

1.评审单位要根据标准化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评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企业的评审工作。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正确性。

5.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应及时归档,并遵守保密协议。同时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评审人员登记表。

6.认真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二)评审人员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审查申请单位的文件资料,客观反映现场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的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评审人员应向评审组织单位如实提供学历、职称、评审员资质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宁波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提交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四、考核管理

(一)企业应用标准化信息系统随机确定评审单位。被选中的评审单位原则上不得放弃评审,评审有效期内,累计2次放弃评审的,暂停6个月评审业务,累计超过3次的,暂停1年评审业务,累计超过5次的,取消评审资质。

(二)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每个评审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企业现场管理部分(含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评审进行符合性抽查,发现1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发现2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约谈单位负责人,发现3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暂停3个月评审业务,发现4次及以上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审资质。

(三)评审单位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市应急管理局将对评审单位资质条件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评审单位将取消评审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四)对在评审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和违反职业道德、评审纪律行为的评审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评审单位评审资格。

(五)被取消年度评审资质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资质。

附件:1.宁波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申请表

2.宁波市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16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