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超过100种。
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基层安全工作影响:
1.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随着法定职业病种类的增加,作业现场需要检测、评价、控制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相应地也会变化和增加。所以,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出台后,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所面对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及其防控要求出现了局部变化和调整。2.新出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给今后职业健康工作产生一些新亮点,归纳起来大致有:1)职业健康工作更加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2)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所致职业病的界定更加科学和准确,有利于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控制以及职业病防控责任的划分;3)有利于加强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