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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心城区2021年度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01-22 , 点击数: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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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人大公告第45号)有关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度春节期间宁波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附件1-1)

1、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2、宁波栎社国际机场跑道两端各2公里,两侧各1公里的区域。具体范围:海曙区古林镇的俞家村、施家村、鹅颈村、葑水港村;海曙区石碶街道的栎社村、汪家村、后仓村、黄隘村。

3、宁波市轻纺城市场周边相关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梁家路以东三江超市、竹木市场、梁家村、建设银行区域;南至34省道轻纺城段以北;西至塘西中路南段、石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吴剑鸣医院)以东、塘西中路轻纺城段(至商贸路口);北至商贸路沿街两侧、东方苑小区区域。

4、重要建筑或设施50米范围内区域。重要建筑或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域;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

(二)市中心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附件1-2)

1、海曙区部分区域。具体范围:机场路以东,与江北区、石碶街道、奉化江相连的区域。

2、鄞州区部分区域。具体范围:奉化江以东,东外环以西,鄞州大道以北,与江北、高新区相连围成区域。

3、江北区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中马、文教、白沙、孔浦、甬江街道;庄桥街道部分区域:北至原火车北站货运线,南至姚江,西至江北大道,东至丽江东路李碶渡段围成的区域。

4、高新区行政区域(贵驷街道除外)。

二、市中心城区限制经营、燃放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销售燃放时间。2021年市中心城区限制经营、燃放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天数为6天,具体时间:2021年2月11日至2月16日(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正月初五)。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配送时间。批发单位向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配送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至2月1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五),不得提前配送。季节性零售经营有效期满后,批发单位应在2021年2月19日(正月初八)前,将负责配送的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统一回收或代为保管。

三、其他规定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网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三)批发经营单位不得向零售经营网点供应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批发经营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送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应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五)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应由所在区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实行统一配送与回收或代保管。

(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在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不得跨门、占道经营;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不得销售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做到文明、安全燃放。

(八)A、B级专业燃放类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的人员燃放。

(九)必须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允许燃放的区域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报电话

(一)烟花爆竹违规经营 

应急管理局:12350

(二)烟花爆竹违规燃放

公安局:110

海曙区:81987110,江北区:87679370,鄞州区:88155000,高新区:879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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