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遥
江苏南京市一职工洪某某在公司开会时晕倒,医院抢救后认为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可家属仍坚持继续治疗了一段时间。该职工死亡后,却因救治超过48小时,无法认定为工伤。法院认为,如果因工伤认定问题而让家属放弃对危重病人的救治,与亲属做最大努力的内心意愿是相悖的,最终判决责令某区人社部门作出认定洪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的决定。
上述案件是南京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十大优秀案件”之一。
2017年1月8日下午,洪某某在公司开会时突然晕倒,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从入院到进行开颅手术,共经过了21小时,洪某某一直处于深度昏迷,靠呼吸机维持着生命。医生向家属建议,没有继续抢救的意义,她的死亡具有不可逆性。可家属要求靠医疗器械和药物维持其生命。
同年1月17日10时,洪某某去世。3个月后,她所在的公司向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部门认为,洪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后来,洪某某的丈夫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一审败诉。王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院认为,如果因工伤认定问题,而让家属放弃对危重病人的救治,与亲属做最大努力的内心意愿是相悖的,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生命予以最大尊重的基本价值观。本案中,医院连续抢救虽超过48小时,但鉴于在医院抢救过程中,告知家属无抢救必要时距洪某某首次诊断尚不足48小时,应认定其死亡属于工伤。
2020年8月,南京市中院改判,责令该区人社部门作出认定洪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的决定。
承办此案的南京市中院法官王玉刚表示,法律是刚性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是司法的统一尺度,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但司法是柔性和有温度的,也要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家属坚持抢救,是在洪某某已经无法自主呼吸,以呼吸机辅助的情况下进行的,效果也不过是维持生命指征。
从事后来看,这种抢救没有改变洪某某死亡的不可逆性。“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我始终在想,不能让我们的判决成为斩断亲情、斩断病人救治希望的寒刀。生命价值永远高于财产价值,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是社会的主流观念。如果因工伤认定问题而放弃对危重病人的救治,这既与人伦亲情相悖,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给予生命最大尊重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