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