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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04-12 , 点击数: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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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地方性法规零的突破。

     《规定》立足于解决宁波市安全生产领域的痛点、堵点和难点等问题,针对社会关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比较淡薄、行业领域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从业人员重使用轻培养、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水平不高,以及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均做了积极回应。

     《规定》还对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监管、惩戒和处罚的力度。《规定》明确提出,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提出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开展联合惩戒;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最高可能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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