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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 , 发布日期:2021-05-27 , 点击数: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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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要求,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省应急管理厅细化制定了《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5月26日



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按照应急管理部总体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切断安全评价机构与企业之间的非法利益关联,坚决遏制安评机构弄虚造假、出具虚假报告,有效杜绝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评价人员违规挂靠,彻底清理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骗取相关许可或达标等行为,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整顿净化安全评价市场,切实推动安全评价制度改革。

二、明晰整治范围与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重点对《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和法定安全评价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两个全覆盖”。

1.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对在我省执业的省内、省外安全评价机构,机构资质保持情况(不包括外省机构)、执业行为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问题进行全覆盖检查。

2.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全覆盖。即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二)整治重点内容。重点围绕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安全评价报告等5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

1.监管部门方面。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3)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4)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5)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2.生产经营单位方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3.安全评价机构方面。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6)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4.从业人员方面。

(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2)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5.安全评价报告方面。

(1)是否按要求网上公开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2)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3)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4)是否按规定进行从业告知;

(5)是否按标准要求编制;

(6)是否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

(7)安全评价项目资料是否全面并及时归档。

三、时间安排及整治方式

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细化出台省级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部署专项整治工作。5月底前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整治方案,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5月底至6月15日)。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中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安全评价报告三个层面内容开展自查(附件2),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附件3)。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备查;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对照整治重点中的5项内容开展自查(附件4),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其中,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安全评价机构、市、县(市、区)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问卷调查工作,及时填写调查问卷(附件5、附件11、附件12)。6月15日前,各市、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将自查报告报省厅规划财务处。

(三)集中检查(6月至9月20日)。梳理评价报告清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要求梳理自2019年5月1日起许可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理清从业机构及评价报告底数,形成目录清单;省级层面由省厅危化处、基础处负责,6月10日前完成梳理。制定检查计划。省级层面,由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确定检查专家名单,制定检查计划;市县层面,由应急管理部门自行确定检查专家,并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于6月15日前统一报省厅规划财务处备案。组织开展检查。6月16日起,各地要结合“遏重大”攻坚战实施、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年度执法计划等,集中组织开展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与执法工作。一是省厅规划财务处会同各市对注册在我省的安全评价机构抽取6家进行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附件7、附件8);危化处、基础处对其许可项目的法定评价报告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报告质量和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采纳情况等,同步抽查市、县(市、区)的部分法定安全评价项目。二是各市、县(市、区)对在本辖区执业的省内外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主要检查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报告质量和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采纳情况(附件9、附件10),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三是检查安全评价报告的同时,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在同一企业开展多项安全技术服务的,梳理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

(四)分析评估(9月21至11月5日)。梳理汇总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及本地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办法和有效举措,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报告。同时,要对集中检查中的延伸检查内容形成专题分析报告。11月5日前,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完成分析评估,并报省厅规划财务处。

(五)验收评估(11月6日至20日)。在各地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省厅适时对各地(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系统分析存在问题,综合评估各地专项整治成效。

(六)总结提升(11月下旬)。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活动实效、存在问题、严重违法行为和典型执法案例等实行公开通报;常态化组织“回头看”行动,持续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积极推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由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规财处、危化处、基础处、执法处相关人员组成。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监管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处(科、室)和执法等方面的业务骨干成立工作组,6月10前确定1名联络员报省厅规划财务处。

(二)压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领导干部要亲力亲为,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导;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照本次整治的重点内容,彻底排查本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举一反三,整顿违规现象,规范从业行为,不断提升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要做好专家支持,选派业务优、素质高的专家全程参与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制定专家检查细则,强化技术支撑;省安全生产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各评价机构做好自查整改,配合监管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市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安全评价机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运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从严查处。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上报省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报告取得许可、验收、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撤销相关许可,做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市要及时公开举报邮箱和电话,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对相关线索要重点督导查处。各市局要将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等 视频素材留存,运用当地宣传阵地加强宣传报道。专项整治期间,省厅设立公开举报邮箱(346886159 @qq.com),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要及时梳理总结阶段性工作,集中检查阶段于每月5日、10日、25日,将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13)、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14)报送省厅规划财务处。11月20日前各地要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省厅规划财务处 宋琳,联系电话:0571-81051471,17767051621,邮箱:346886159 @qq.com。


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表

3.安全评价机构法定项目报告情况表

4.市、县(市、区)监管部门整治重点自查表

5.问卷调查表

6.法定报告检查清单

7.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检查通知书

8.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检查重点事项

9.安全评价项目(报告)专项检查通知书

10.安全评价项目(报告)专项检查问题表

11.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技术服务汇总表(机构填写)

12.有偿服务事项清单(监管部门填写)

13.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14.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14个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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