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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06-07 , 点击数: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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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根据应急管理部、省厅总体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应急规财〔2021〕56号)(以下简称《方案》)转发你们,并结合宁波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科学计划、周密部署,统筹推进整治工作。各地在落实好自查自改的同时,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科学制定检查计划,要充分结合“遏重大”攻坚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铸安”专项执法行动、年度执法活动等工作,合理安排执法人员,处理好矛盾问题,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扎实推进。

二、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充分凝聚工作合力。在整治工作中,市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规信处、危化处、基础处、监察支队相关人员组成。各地也要参照市局,抽调相关科(室)、单位的业务骨干成立工作组,强化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落实责任分工,压实各方责任,合力推进整治工作。市局规信处、监察支队负责配合省厅对注册在我市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抽查,对省厅未抽查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危化处、监察支队负责对市本级许可项目的法定评价报告进行检查,同步抽查区县(市)部分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各地主要落实对本地许可项目的法定评价报告进行检查,确保对在本辖区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

三、严格执法、形成震慑,强力提升整治实效。各地要按照“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的目标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情节严重的要积极运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从严查处,形成执法检查高压态势,坚决整治“两虚假”(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出借”(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问题。同时,各地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梳理和宣传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提升专项整治工作实效。

四、把握进度、及时总结,按时落实信息报送。各单位(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各安评机构,下同)要严格按照《方案》中明确的整治要求和时间进度,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6月10日前,各地要确定1名联络员并报市局,同时要梳理上报2019年5月1日以来的法定安评报告目录清单(《方案》附件6);6月11日前,各单位要上报自查自纠情况(《方案》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11、附件12);6月15日前,各地要制定并上报检查计划,各单位要完成调查问卷(《方案》附件5);10月31日前,各地要上报专题报告和针对延伸检查内容的专题分析报告,同时每个区县(市)至少要梳理上报1个典型案例;11月15日前,各地要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集中检查阶段,各地要于每月5日、15日、25日,将阶段性工作进展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方案》附件13、附件14)报送市局规信处。

专项整治期间,市局将设立公开举报邮箱(2878124672 @qq.com),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郑方,联系电话:89183161,15058808699,传真:89183167。

 

附件: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应急规财〔2021〕56号).pdf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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