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6日,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一家涉嫌违反《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这是该《规定》自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全市查处的首起涉嫌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案件。
7月2日,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产业园区的管理服务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等诸多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并对企业涉嫌违反《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该案正依法办理中。
今年以来,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对包括该涉事企业在内的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题普法宣贯,逐一发放《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节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等宣传资料,要求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落实。此次案件的办理,是该《规定》在行政处罚层面的第一次司法实践,对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普法、用法、守法”良好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地方性法规零的突破。《规定》明确提出,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最高可能处以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