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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监局颁布《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2-28 , 点击数: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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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近日,宁波市安监局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明确了五项管理制度。

一是服务承诺制度。《办法》规定:评价机构与服务对象签定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同时,向服务对象发放《安全评价承诺书》,主动向服务对象承诺依法依规诚信服务,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二是信息反馈制度。《办法》明确了服务对象直接将《宁波市安全评价情况反馈表》反馈至市安监局。从被评价单位的角度直接反馈安评机构及安评人员的服务情况和建议意见,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三是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安全机构自身管理、评价报告的质量、文化建设、社会信誉等情况,对安评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同时明确了具体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四是诫勉约谈制度,《办法》明确了安监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安全评价报告问题较多等五种需要进行诚勉约谈的情形,由安监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改正。

五是安全警示制度。《办法》规定了对违法违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市安监局将其列入“警示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抄告其发证机关要求予以处理。列入“警示名单”的安评机构,暂时停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一个月至六个月,并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办法》还对“问题较多的安全评价报告”和“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作了具体的界定和说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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