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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举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处 , 发布日期:2021-08-09 , 点击数: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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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陈玉锋、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建、省法院副院长徐建新、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孔璋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以下是发布实录: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邬红波: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已于日前颁布,为帮助大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今天我们专程邀请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陈玉锋、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建、省法院副院长徐建新、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孔璋,请他们为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媒体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陈玉锋副厅长作介绍。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陈玉锋: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感谢媒体朋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今年6月,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定出台《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办法》是结合我省实际,对涉嫌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实施规定。下面,我就《办法》的相关情况向大家作一介绍。

一、关于《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行刑衔接”,又叫“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案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目的是防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出现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制定出台我省行刑衔接实施办法主要目的:

■ 一是基于贯彻落实2019年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行刑衔接相关规定。

■ 二是基于贯彻落实9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加大处罚力度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相关规定,从制度机制上进一步加以明确,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刑事处罚的合力。

■ 三是基于全面总结我省这些年来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实践探索,不断固化、提升为全省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更好地指导推进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框架

《办法》共6章四十三条。

■ 第一章为总则,对《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办案原则、衔接案件范围等内容作了规定。

■ 第二章为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也就是非事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审批、移送案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审查、补充调查、涉案物品移交保管,司法机关对衔接过程开展司法监督等内容作了规定。

■ 第三章为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对事故调查中各部门职责、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立案,事故调查中各部门配合协作、意见分歧解决等内容作了规定。

■ 第四章为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对证据收集要求、证据效力、申请重新勘验鉴定等内容作了规定。

■ 第五章为部门协作机制,对应急管理、公安、法院、检察四部门在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过程中协作配合、联席会商等机制建设作了规定。

■ 第六章为附则。

另外,《办法》以附件形式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移送文书格式作了明确。

三、关于《办法》的主要亮点

1.明确部门办案原则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督和审判、执行等工作。

2.明确移送管辖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案件衔接过程中,原则上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协商后指定或提级办理。

3.明确移送审批流程

对日常执法移送案件审批流程,增加法制审核环节,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否移送应急管理部门要集体讨论决定。

4.明确移送监督内容

在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案件移送监督的基础上,增加公安机关、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案件的监督。

5.明确补充侦查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协助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6.明确事故调查部门职责

比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派警力到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根据需要保护事故现场,排查询问事故知情人,依法控制肇事嫌疑人。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如有必要,应当依法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

7.明确事故调查中移交案件程序

事故调查组移交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线索应当填写线索移交书,并附有关线索、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经事故调查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事故调查组移交的线索应当接受,根据事故情况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8.明确事故刑事追责范围

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确定;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立案的,原则上依照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人员范围确定。对追责范围有争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确定。

9.明确召开联席会议情形

对“重大、疑难、紧急安全生产案件;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案件、因安全生产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可能引发媒体、舆论关注的安全生产案件、其他需要处置的特殊情况”五种情形,四部门均可召集联席会议,商讨形成会议纪要。

10.明确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协助配合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中,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取证;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开展全过程法律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案件涉及检验、认定、勘验或证据提供过程中,应当互相协助配合。

以上是我省《办法》细化、完善的一部分,其他相关条款也都结合我省实际体现可操作性,今后还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完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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