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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执法扣押船舶停泊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08-19 , 点击数: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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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宁波市执法扣押船舶停泊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宁波市执法扣押船舶停泊安全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扣押船舶停泊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风险隐患,保障船舶扣押期间特别是台汛期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法扣押船舶,是指因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行政执法部门临时扣押在宁波海域等待进一步查证处理的船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执法扣押船舶停泊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执法扣押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执法扣押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加强执法扣押船舶安全管理。

各扣押单位是执法扣押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扣押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配合船舶扣押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执法扣押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一般采取由扣押单位与第三方专业公司签订协议、由第三方专业公司负责看护的方式,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船舶停泊区域、看护费用等。

第六条  专业看护单位应满足船舶管理相关资质要求,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车辆、船艇、拖轮等。

第七条  执法扣押船舶停泊海(陆)域的使用应取得当地政府认可,同时,应满足海事部门对海(陆)域船舶航行安全条件及防污染要求。

第八条  建立市级执法扣押船舶专用停泊基地,并由一定船舶养护、安全管理、应急处置能力的专业公司实施集中看护、统一管理,鼓励执法扣押船舶入驻专用停泊基地。

第九条  扣押单位扣押船舶后,在进入看护海(陆)域前,应将扣押船舶(名称、船长、吨位、吃水、水线以上高度等技术参数)及所载货物和计划航线通报宁波海事局。

宁波海事局根据扣押单位提供的信息对航行路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进行把关。

第十条  执法扣押船舶从扣押地前往停泊海(陆)域航行途中,应由扣押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全面接管,并派遣熟悉当地情况的船长或船员负责驾驶或引领船舶。

扣押船舶如失去动力,应派遣拖轮拖带。

第十一条  扣押船舶进入停泊海(陆)后,应落实以下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一)清理船舶污染物,关闭船上的污水排放阀门、油舱阀门等;

(二)检查船舶的主机、副机、舵机、锚机等主要设备的工作状况;

(三)检查锚、锚链、缆绳等系泊设施,核实船舶主要技术参数;

(四)核实船上燃、润滑油料存量及淡水存量;

(五)核实船上所载货物情况。

第十二条  扣押船舶若装载有低闪点燃料油、化学品或其它易燃易爆物等危险物品,应采取卸载、洗舱、清舱、惰化、除气等安全措施,经检测合格并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停泊海(陆)域。

第十三条  专业看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以下日常安全管理措施:

(一)根据执法扣押船舶停泊海(陆)域状况、系泊设备、相关参数等,合理安排扣押船舶锚泊、系固、冲滩、上排等;

(二)每天开展巡查,掌握船舶状态,并做好记录;

(三)及时驱离进入船舶停泊海(陆)域无关船舶和人员;

(四)每天关注天气变化,掌握潮汐潮流情况,及时落实锚泊加固和防风措施;

(五)定期对船舶动力设备、锚泊设备等开展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工况;

(六)根据扣押船舶数量,动态调整专业看管人员数量,确保随时能够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  扣押单位按照“一船一档”的原则建立扣押船舶档案,主要内容:

(一)船舶名称;

(二)船舶主要技术参数(种类、船长、吨位、吃水、水线以上高度);

(三)船上货物情况;

(四)扣押时间;

(五)看管单位;

(六)扣押合同约定时间;

(七)停泊位置;

(八)停泊方式;

(九)处置进展等。

扣押船舶档案应在船舶扣押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宁波市防指办、宁波海事局和船舶停泊所在地防指办。

第十五条  扣押船舶解除扣押后,如船舶证书有效,应在检查合格并配齐船员后方可离开看护海(陆)域,宁波海事局可视情采取拖轮伴航等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每年汛期前,扣押单位及专业看护单位应组织开展扣押船舶安全度汛检查,制定风险隐患排查整改“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及时组织整改,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风险,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船舶安全度汛。

第十七条  扣押单位及看护单位应建立防抗台风、强对流天气、船舶走锚、船舶污染物泄漏、人员落水等各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执法扣押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扣押船舶出现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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