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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一例经营者因危险作业罪被判刑

来源: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01-10 , 点击数: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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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起,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实施,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3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海县西店某五金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且该五金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高度危险作业活动。鉴于案件的严重性和高危险性以及日后证据灭失的可能性,宁海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证据保全工作,同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第一时间对接公安部门。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后,当事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冯某某交代,其批发多种危化品进行售卖获利,危化品存放于自有的四间三层民房一层位置,现场电气设备无防爆措施,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且该地点紧邻居民区。面对违法事实,他对自己置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行为供认不讳。

进入刑事司法阶段后,宁海县应急管理局与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宁海县人民法院实时对接,跟踪案件审理进度,按照行刑衔接刑事吸收原则,决定不再予以行政处罚。2021年12月14日,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查扣在应急部门的危化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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