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升全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突发事件处置应对能力,充分保障应急抢险和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近日,宁波市在《宁波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基础上,修订出台新版《宁波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此举在省内尚属首个。
相比试行办法,新版办法除继续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力量外,还特别依托市减灾办力量,发布市减灾办“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让应急救灾物资的购置、仓储调拨、使用回收和轮换、统计管理等工作有据可依。
新版办法明确,应急救灾物资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储备需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的,用于防汛防台、转移安置等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包括中央和省级下拨的救灾物资)。其主要用于启动灾害Ⅰ级(含Ⅰ级)响应以上一般灾害情况下救灾工作的应急调用,或者市政府认为需要应急调拨的情况。
新版办法厘清了相关部门职责。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编制储备规划、品种和标准,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确定年度采购计划,根据灾情实际需求组织落实应急救灾物资调运,并根据应急保障需求提出紧急采购项目计划。发改部门依据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的应急救灾物资相关计划和标准,负责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建立紧急采购内控机制,落实紧急采购项目计划,审核应急救灾物资年度储备计划,并列入全市应急救灾物资年度储备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和应急保障需求,负责审核并统筹安排应急救灾物资各项年度经费预算,落实紧急采购计划经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并根据标准建立与本级相匹配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
新版办法规范了物资储备购置和紧急采购。要求各地物资购置要根据当地抢险救灾工作实际需求确定本级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购置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目录范围,购置数量和物资储备年限参照常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及年限确定。建立紧急采购机制,针对防汛防台和重大突发事件现有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应急、发改、财政部门确定紧急采购计划和经费后,在保质保量前提下,可无需审批进行采购。
新版办法严格仓储和调拨管理工作。强化物资储备库建设以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明确了仓储设施建设管理及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承储单位具体承担管理职责,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账。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严格验收程序和数量、质量把关,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做到储存规范,使用年限不超标。健全物资调拨机制,建立应急值守制度,落实应急装卸,确保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展开。进一步规范应急救灾物资调拨流程,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先调后补。市级根据实际需求调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由各部门联动确保运力和通行保障。受灾地政府部门发放使用应急救灾物资要做到规范有序、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向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新版办法还落实了物资统计工作。其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及承储单位物资统计工作职能,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同时,还要求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