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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重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发布日期:2025-04-29 , 点击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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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某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铸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油性漆调漆间、喷漆室共5处需要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地方均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铸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油性漆喷漆车间进行作业,并在15日内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5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机械企业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铸造公司属于机械制造企业,但是在油性漆调漆间、喷漆室共5处需要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地方均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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