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工作的政策演化
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的设立和取消 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设立的法律基础是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对培训机构资格进行认可。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发19号文件,取消了培训机构资格认可。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以下简称第63号令),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作出修改,删除了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的有关内容,将“安全培训机构”表述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一步明确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条件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既有安全培训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为标志,我国正式开始建设以四级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安全培训体系。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一至四级培训机构3661家,专职教师2万余人。
2012年1月19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后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减少了培训机构层级,四级培训机构体系向三级培训机构体系转变。国发19号文件和第63号令的印发和发布,将转变中的以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安全培训体系直接向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转化。
培训机构的业务构成和主要对象 培训机构目前承担的培训业务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最终进行考核并颁发证书的证书类培训为主,包括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三项岗位人员”等。其中“三项岗位人员”证书类培训量较大,非证书类培训量较小。因此,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政策的变化对大部分培训机构的业务有较大影响。
政策变化对培训机构的影响
短期内,各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仍会保持既定的发展趋势;但长期来看,证书类培训业务量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培训机构的生存面临政策挑战。但委托培训和专业培训需求增长,培训机构的转型面临市场机遇。
一、短期影响不大
培训机构的作用不会立即减弱 十年来,培训机构和安全培训工作的发展,对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安全培训管理仍将进一步加强。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全监管总培训〔2013〕84号),要求继续发挥既有培训机构作用,以保证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
取消的是机构认可非培训工作 “三项岗位人员”上岗前的考核发证规定未被改变,而上岗前规定学时的培训也仍被要求。发生变化的只是培训实施主体:从必须的培训机构转到被鼓励的生产经营单位。只要具备安全培训条件,企业可以自主培训。但条件具备所需的确认标准出台尚需时日;企业达到规定的条件也需要时间。在达到实施自主培训的条件前,由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的模式不会改变。而且,出于成本、人员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企业大都有委托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的需要。
顺利通过安全考试需专业培训 培训机构的政策变化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9月24日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培训〔2013〕104号),明确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三项岗位人员”经企业自主培训后直接参加考核已具备基本条件,但未经培训机构专业培训直接参加考核的通过难度较大;而实践经验也表明,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考试通过率的提高效果明显。
取消后新工作机制建立需时间 除安全培训条件的具备标准需要时间来制定外,安全考试的相应诸多具体工作程序也需要时间来建立、完善,既有以培训机构为载体的培训考核模式将保持一定的惯性。加之企业对相应政策的理解也需时间,短期内不会自行培训后申请参加考试。
不增新培训机构没有更多竞争 新的培训机构资格已被要求不再审批。既有培训机构的等级、数量与分布维持不变,市场格局将在现有竞争状态下保持相对稳定。当前部分培训机构培训业务量下降的现象,主因是前期培训机构数量增加,市场竞争加大而导致的市场格局重新划分,与政策变化无关。
二、长期影响较大
证书类培训量将有较大幅度下降 证书类培训可分为未持证人员的首次培训和已持证人员的再培训两种。再培训在既有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中占比重较大。因再培训学时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 “三项岗位人员”与其他从业人员一并进行培训后,再安排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的考核。因此,培训机构实施的再培训数量将大幅下滑。
因首次培训学时长,单个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人数少,自行组织培训的成本高。此类人员仍多在接受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后,再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的考核。因此,培训机构实施的首次培训数量将基本维持不变。但因首次培训在既有培训机构的培训业务中占比重较小,证书类培训的总量仍将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需求扩大 拥有更大的自主培训权的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肩负更重大的主体责任。责任的加大将促进“要我培训”向“我要培训”的思想转变。在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情况下或基于时间、人员、成本等综合因素考虑,部分企业会更主动地将包括“三项岗位人员” 在内的各类安全培训委托给培训机构来实施,而将精力更多的投入到培训质量提高的有关工作上。
特色专业培训课程的将受到青睐 大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关注点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业务,对安全生产所需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不足,需要外部的专业培训来弥补。这也是目前部分培训机构的非证书类培训量较大的重要原因。安全生产管理愈加深入和安全生产监管愈发严格,专业培训市场将越大。
建议
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取消,安全培训体系从以培训机构为载体向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转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培训机构的中介作用被弱化,面向企业的专业技术服务作用被强化。因此培训机构需转变思路,将业务从倚重证书类培训向承担企业委托培训转变,从简单的基础知识培训向专业的技能培训转变,从依靠行政强制干预市场向通过特色培训创造市场转变。通过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塑造专业培训特色,打造精品培训课程,改变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安全培训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市场关注和企业参与。加快转型,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自身人员素质,借助政策调整的有利时机,克服困难,抓住机遇,成为可以输出安全技能、输出培训人才、输出安全经济价值的专业服务机构。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 作者:邱娟 于朋玲 王金星